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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債務率在正常範圍
  “對於政府性債務,不能獨立地看一兩個數據,要從國際通常使用的負債率等風險控制指標來研究。”審計署新聞發言人陳塵肇說。
  政府性債務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三類。
  審計結果表明,截至去年底,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負債率為36.74%,若將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兩類或有債務折算進來,總負債率也不到40%,均低於國際通常使用的60%的參考值;全國政府外債占GDP的比率為0.91%,遠低於國際通常使用的20%的參考值;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為105.66%,如將兩類或有債務折算進來,總債務率為113.41%,處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90%到150%的參考值範圍內。三類債務的逾期債務率均處於較低水平。
  專家普遍認為,再考慮到當前我國經濟仍保持較高增長速度,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地方政府債務資金大多投向了市政建設、土地收儲、交通運輸、保障民生、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形成的大量優質資產可作為償債保障,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
  局部風險值得關註
  “我們在看到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的同時,也要警惕債務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說。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類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大量投入,但由於財稅體制不完善,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往往通過舉債彌補資金缺口,造成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增長較快、債務負擔較重。
  審計表明,截至去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於100%;從行業看,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費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償還壓力也較大。
  此外,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較高,部分地方和單位還存在違規融資、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等問題,也容易形成局部風險。
  既要“救火”也要“治本”
  針對當前我國政府性債務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管理現狀,專家普遍認為,應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著力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我們必須儘快提升‘救火’能力。”賈康認為,目前當務之急是針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存在的債務增長較快、債務負擔較重等問題,抓緊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止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系統性風險。
  我國政府性債務問題由來已久,情況十分複雜,解決起來也非一朝一夕可以奏效。審計署科研所所長崔振龍認為,從體制、機制和源頭上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才是治本之策。他建議,一是通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二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完善地方稅體系,解決地方政策“沒錢花”的問題。
  針對當前部分地方“以GDP論英雄”的問題,陳塵肇表示,將把政府負債作為評價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範圍,強化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現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 新華社記者 張曉松
  (據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原標題:地方和行業債務增長較快負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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